教材〔2019〕3號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建立健全大中小學教材管理制度,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我部牽頭制定了《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經國家教材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報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三個教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 育 部
2019年12月16日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國家事權,加強中小學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根據國家課程方案編寫的、供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視頻、圖冊和活動手冊等)。
第三條 中小學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扎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合理規劃教材,重視教材質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民族、宗教等內容的教材,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
第五條 國家實行中小學教材審定制度,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
第六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中小學教材實行國家、地方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全國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整體規劃和統籌管理,制定基本制度規范,組織制定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組織開展國家課程教材的編寫指導和審核,組織編寫國家統編教材,指導監督各省(區、市)教材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市、縣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好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使用工作,確保全面有效實施。負責地方課程教材規劃、開發、審核和管理。組織開展教學指導、骨干培訓、監測反饋等工作,加強教材編寫、審核、出版、管理、研究隊伍建設,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選好用好教材。校本課程由學校開發,要立足學校特色教學資源,以多種呈現方式服務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確需編寫出版的應報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
第九條 國家課程教材依據國家課程教材建設規劃、中小學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編寫修訂。地方課程教材要依據相應的課程教材建設規劃或編寫方案,立足區域人才培養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經濟社會資源編寫修訂。教材編寫修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法治意識和國家安全、民族團結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努力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疇、理論范式和話語體系,防范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的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體現科學性和先進性,既相對穩定,又與時俱進,準確闡述本學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內容選擇科學適當,符合課程標準規定的知識類別、覆蓋廣度、難易程度等,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新變化、科學技術進步新成果。
(三)著眼于學生全面發展,圍繞核心素養,遵循學生成長規律,適應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特征,緊密聯系學生思想、學習、生活實際,將知識、能力、情感、價值觀的培養有機結合,充分體現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統性,結構設計合理,不同學段內容銜接貫通,各學科內容協調配合。選文篇目內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確,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語言文字規范,插圖質量高,圖文配合得當,可讀性強。
(五)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別、職業、年齡歧視等內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第十條 國家統編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編寫。其他教材須由具備相應條件和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寫。編寫單位負責組建編寫團隊,審核編寫人員條件并進行社會公示,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編寫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教育相關的單位或組織。單位法定代表人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熟悉相關學科教材編寫工作的專業團隊。國家課程教材編寫單位應具有中小學教材編寫經驗。
(三)有課程、教材、教學等方面的研究基礎,原則上應承擔、組織或參與過國家級或省部級教育科學研究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社會影響。
(四)有對教材持續進行使用培訓、指導、回訪等跟蹤服務和研究的專業團隊,有常態化質量監控機制,能夠為修訂完善教材提供持續、有力支持。
(五)有保證正常編寫工作的經費及其他保障條件。
第十一條 教材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并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編寫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沒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準確理解和把握課程方案、學科課程標準,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本學科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編寫的一般規律和編寫業務,文字表達能力強。有豐富的教學或教科研經驗。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
(四)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從事教材編寫修訂工作。
編寫人員不能同時參與同一學科不同版本教材編寫。
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一套教材原則上設一位主編,特殊情況可設兩位主編。主編主要負責組織編制教材編寫大綱、統稿和定稿,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政治敏銳性強,能夠辨別并抵制各種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自覺運用中國特色話語體系。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學科領域有深入研究、較高造詣和學術威望,或是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在課程教材或相關學科教學方面取得有影響的研究成果,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
審定后的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須報負責組織教材審核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教材編寫團隊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專家、教研人員、中小學一線教師等組成,各類編寫人員應保持合理結構和相對穩定,每冊核心編寫人員原則上不超過8人。
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編寫團隊中,應有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等方面有較高造詣的專家。
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與中小學優秀教師共同編寫教材。
第十四條 教材實行周期修訂制度,一般按學制周期修訂。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修訂。
(一)課程標準發生變化。
(二)中央明確提出重要思想理論、重大戰略部署進教材的要求。
(三)經濟、社會、科技等領域發生重大變化、取得重要成果,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改變現有認知的重要學術成果發布。
(四)發現教材內容有錯誤、不適宜或出現較大爭議。
鼓勵編寫單位在教材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教材。修訂后的教材須按相應程序送審。未按有關要求修訂和送審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教材完成編寫修訂后,須按規定提交相應機構進行審核。
國家教材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國家課程教材和其他按規定納入審核范圍的教材,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還須報國家教材委員會審核。
各省(區、市)成立省級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地方課程教材,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還應送省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進行政治把關。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十六條 教材審核機構應由相關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教師等組成。審核人員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二)(三),第十二條(一)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并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教材建設規劃等,有計劃地部署教材送審工作。
國家課程教材送審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進行,具體受理時間和要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教材委員會的要求和實際教育教學需要確定并發布公告,教材編寫單位根據公告送審教材。
地方單位組織編寫的國家課程教材送審前,由省級黨委宣傳部門進行初步審核把關。
對編寫單位和人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審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教材審核應依據教材規劃、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對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審核,嚴把政治關、科學關、適宜關。
實行政治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實行專業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學科知識內容及其對學生的適宜度。實行綜合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內部結構、跨學段銜接和相關學科橫向配合。實行專題審核,由黨委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審核教材涉及的專門領域的內容。實行對比審核,審核修訂教材的新增和刪減內容。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除統編教材外,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
第十九條 新編教材和根據課程標準變化修訂的教材,審核一般分初審和復審兩個階段。每個階段均按照個人審讀、集體審核的方式開展。初審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復審重點審核教材根據初審意見、試教試用以及一線教師審讀反饋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
第二十條 新編教材和根據課程標準變化修訂的教材,在初審通過后,須進行試教試用,并選聘一線優秀教師進行審讀,在教學環節對教材進行全面檢驗。試教試用的范圍、方式等要求由負責組織教材審核的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規定,原則上應覆蓋不同教育發展水平的地區和學校。編寫單位應根據試教試用情況和一線教師審讀意見對教材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條 對新編教材和根據課程標準變化修訂教材的審核,應在個人認真審讀的基礎上,召開審核會議,集體充分討論形成審核意見。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
具體審核程序和形式由負責組織審核的機構制定。
第二十二條 審核通過的國家課程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行政審定程序。審定通過的教材列入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審核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后列入本省(區、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審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條 教材經審定后方可出版、發行。教材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的教材出版、發行資質。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按照審定通過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規范編輯、審稿、校對制度,保證教材編校質量。教材出版和印制應執行國家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制質量。教材定價應嚴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
第二十五條 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二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教材選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范、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地區中小學使用的優質教材。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教材選用單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教材選用單位應當組建由多方代表參與的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
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系的教材編寫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提出初選意見,提交選用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決定選用結果,會議討論情況和選用結果要記錄在案。
國家課程教材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地方課程教材必須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教材選用結果須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選用工作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教材選用結果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
教材使用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教材一經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教材版本,應由教材選用單位委托專業機構征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形成評估報告,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教材選用單位組織教材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選用(包括重新選用)不得影響教學秩序,應確保課前到書。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并通報結果。
教材編寫、出版單位須建立教材使用跟蹤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見,形成教材使用跟蹤報告,在教材進行修訂審核時作為必備的送審材料。
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
第三十一條 加強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的管理。中央明確部署單獨編寫教材或讀本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安排落實,按教材選用使用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或地方提出的專題教育,以融入國家、地方課程教材為主,原則上不另設課程,不統一組織編寫和選用專題教育教材或讀本。確需編寫和選用,面向本省部分地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面向全省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教育部備案。審核備案通過后列入本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嚴格控制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原則上地方課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校本課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十二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教材編寫、審核、選用使用及跟蹤評價等工作。對特殊教育教材、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領域加大政策和財政經費支持力度。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三十三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課程非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編審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作為業績考核、職務評聘的依據。落實國家和省級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教材信息管理平臺和數據庫,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三十五條 在教材審核、選用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履職盡責,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審核和選用。
第三十六條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關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監督。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地教材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區域內的教材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應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目錄。
(一)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內容植入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四)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教材審核、選用等工作。
(五)發生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第三十七條情形。
(二)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教材。
(三)違反教材編寫修訂有關規定,擅自改動審定后的教材內容。不按要求聘請主編、組建編寫隊伍,存在掛名主編、不符合條件人員參與教材編寫等現象。
(四)編寫單位違反教材審核有關規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標準送審。
(五)用地方課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國家課程教材,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六)違規編寫使用專題教育教材、讀本。
(七)侵犯知識產權。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規定的教材編寫人員,取消編寫資格。
第三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數字教材、教參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現行中小學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國家事權,規范和加強職業院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課堂和實習實訓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視頻資源、圖冊等)。
第三條 職業院校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扎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和高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民族、宗教等內容的教材,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專業課程教材在政府規劃和引導下,注重發揮行業企業、教科研機構和學校的作用,更好地對接產業發展。
第五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分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行業、學校和企業等多方參與。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職業院校教材建設的統籌規劃、宏觀管理、綜合協調、檢查督導,制定基本制度規范,組織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職業院校專業教學標準等國家教學標準,組織編寫國家統編教材,宏觀指導教材編寫、選用,組織國家規劃教材建設,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出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教材管理有關工作,加強對教材出版資質的管理,依法嚴厲打擊教材盜版盜印,規范職業院校教材定價和發行工作。
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下,參與教材規劃、編寫指導和審核、評價等方面工作,協調本行業領域的資源和專業人才支持教材建設。
第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國家關于職業院校教材建設的相關政策,負責本地區職業院校教材的規劃、管理和協調,牽頭制定本地區教材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市、縣和職業院校課程教材工作。
第八條 職業院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選好用好教材。在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職業院校可根據本校人才培養和教學實際需要,補充編寫反映自身專業特色的教材。學校黨委(黨組織)對本校教材工作負總責。
第九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國家、省(區、市)兩級規劃制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重點組織規劃職業院校公共基礎必修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根據需要組織規劃服務國家戰略的教材和緊缺、薄弱領域的教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重點組織規劃體現區域特色的公共選修課程和國家規劃教材以外的專業課程教材。
第十條 教材規劃要堅持正確導向,面向需求、各有側重、有機銜接,處理好落實共性要求與促進特色發展的關系,適應新時代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新要求,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產業轉型升級、技術技能積累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一條 國家教材建設規劃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在聯合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進行深入論證,聽取職業院校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明確國家規劃教材的種類、編寫要求等,并根據人才培養實際需要及時補充調整。
省級教材建設規劃程序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規劃完成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依據職業院校教材規劃以及國家教學標準和職業標準(規范)等,服務學生成長成才和就業創業。教材編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法治意識和國家安全、民族團結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弘揚精益求精的專業精神、職業精神、工匠精神和勞模精神,努力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疇、理論范式和話語體系,防范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的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內容科學先進、針對性強,選文篇目內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確,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要體現學科特點,突出職業教育特色。專業課程教材要充分反映產業發展最新進展,對接科技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及時吸收比較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等。
(三)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和學生認知特點,對接國際先進職業教育理念,適應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和優化課程體系的需要,專業課程教材突出理論和實踐相統一,強調實踐性。適應項目學習、案例學習、模塊化學習等不同學習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實生產項目、典型工作任務、案例等為載體組織教學單元。
(四)編排科學合理、梯度明晰,圖、文、表并茂,生動活潑,形式新穎。名稱、名詞、術語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倡導開發活頁式、工作手冊式新形態教材。
(五)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別、職業、年齡歧視等內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第十三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單位編寫制。編寫單位負責組織編寫團隊,審核編寫人員條件,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
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高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編寫。其他教材由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組織編寫: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相關領域有代表性的學校、教科研機構、企業、出版機構等,單位法定代表人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熟悉相關學科專業教材編寫工作的專業團隊,能組織行業、企業和教育領域高水平專業人才參與教材編寫。
(三)有對教材持續進行培訓、指導、回訪等跟蹤服務和研究的專業團隊,有常態化質量監控機制,能夠為修訂完善教材提供穩定支持。
(四)有相應的經費保障條件與其他硬件支持條件,能保證正常的編寫工作。
(五)牽頭承擔國家規劃教材編寫任務的單位,原則上應為省級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職業院校或重點職業院校、在國家級技能競賽中成績突出的職業院校、承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職業院校和普通高校、行業領先企業、教科研機構、出版機構等。編寫單位為出版機構的,原則上應為教育、科技類或行業出版機構,具備專業編輯力量和較強的選題組稿能力。
第十四條 教材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并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編寫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沒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職業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本學科專業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業企業發展與用人要求。有豐富的教學、教科研或企業工作經驗,一般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技術資格),新興行業、行業緊缺技術人才、能工巧匠可適當放寬要求。
(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
(四)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從事教材編寫修訂工作。
編寫人員不能同時作為同一課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編。
第十五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主要負責教材整體設計,把握教材編寫進度,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政治敏銳性強,能夠辨別并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
(二)在本學科專業有深入研究、較高的造詣,或是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有在相關教材或教學方面取得有影響的研究成果,熟悉相關行業發展前沿知識與技術,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新興專業、行業緊缺技術人才、能工巧匠可適當放寬要求。
(三)有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語言風格,能夠熟練運用中國特色的話語體系。
審核通過后的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編寫單位應報相應的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教材編寫團隊應具有合理的人員結構,包含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專家、教科研人員、一線教師、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條 教材編寫過程中應通過多種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別是一線師生和企業意見。教材編寫完成后,應送一線任課教師和行業企業專業人員進行審讀、試用,根據審讀意見和試用情況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條 職業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應根據經濟社會和產業升級新動態及時進行修訂,一般按學制周期修訂。國家統編教材修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其他教材修訂由編寫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堅持凡編必審。
國家統編教材由國家教材委員會審核。
國家規劃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建的國家職業院校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省級規劃教材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建的職業院校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還應送省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進行政治把關。
其他教材由教材編寫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委托熟悉職業教育和產業人才培養需求的專業機構或專家團隊進行審核認定。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二十條 教材審核人員應包括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專家、教科研專家、一線教師、行業企業專家等。審核專家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三),第十五條(一)(三)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并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規劃教材送審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部署。省級規劃教材審核安排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教材審核應依據職業院校教材規劃以及課程標準、專業教學標準、頂崗實習標準等國家教學標準要求,對照本辦法第三條、十二條的具體要求,對教材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進行全面把關。
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教材編寫人員政治立場、價值觀和品德作風有問題的必須更換。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除統編教材外,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審核一般按照專家個人審讀、集體審核環節開展,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應由集體充分討論形成審核結論。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具體審核程序由負責組織審核的機構制定。
其他規劃教材審核程序由相應審核機構制定。
實用技能類教材可適當簡化審核流程。
第二十四條 新編或修訂幅度較大的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應選聘一線任課教師進行審讀和試用。審讀意見和試用情況作為教材審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通過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納入相應規劃教材目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公開發布。經審核通過的教材,未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更改。
國家建立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規劃教材自動進入信息庫。非規劃教材按程序審核通過后,納入信息庫。
第二十六條 根據出版管理相關規定,教材出版實行資質準入制度,合理定價。國家出版管理部門對職業院校教材出版單位進行資質清單管理。
職業院校教材出版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應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關學科專業背景和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在編專職編輯人員。
(二)具備教材使用培訓、回訪服務等可持續的專業服務能力。
(三)具有與教材出版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四)最近5年內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門的處罰,無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承擔教材發行的機構應取得相應的資質,根據出版發行相關管理規定,最近5年內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門處罰,無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各級出版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教材發行機構,健全發行機制,確保課前到書。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宏觀指導職業院校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職業院校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制定各類教材的具體選用辦法。
第二十九條 教材選用須遵照以下原則:
(一)教材選用單位須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專業教師、行業企業專家、教科研人員、教學管理人員等,成員應在本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
(二)教材選用過程須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照程序選用,并對選用結果進行公示。
第三十條 教材選用應結合區域和學校實際,切實服務人才培養。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三科,必須使用國家統編教材。高等職業學校必須使用國家統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
(二)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國家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職業院校專業核心課程和高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原則上從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
(三)國家和省級規劃目錄中沒有的教材,可在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選用。
(四)不得以崗位培訓教材取代專業課程教材。
(五)選用的教材必須是通過審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未按照規定程序取得審核認定意見的教材不得選用。
(六)不得選用盜版、盜印教材。
職業院校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使用教材。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教材選用實行備案制度。教材選用單位在確定教材選用結果后,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將本地區職業院校教材選用情況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職業院校教材建設。國家重點支持統編教材、國家規劃教材建設以及服務國家戰略教材和緊缺、薄弱領域需求的教材建設。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三十三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規劃公共基礎必修課和專業核心課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對承擔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編審任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并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職務(崗位)晉升方面予以傾斜。落實國家和省級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牽頭建立職業院校教材信息發布和服務平臺,及時發布教材編寫、出版、選用及評價信息。完善教材服務網絡,定期開展教材展示,加強教材統計分析、社會調查、基礎文獻、案例集成等專題數據庫的建設和應用。加強職業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別建立教材選用跟蹤調查制度,組織專家對教材選用工作進行評價、對教材質量進行抽查。職業院校定期進行教材使用情況調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況報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教材工作納入地方教育督導評估重要內容,納入職業院校評估、項目遴選、重點專業建設和教學質量評估等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教育、出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對教材編寫、審核、出版、發行、選用等環節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負面清單制度,通報有關機構和學校。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嚴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響,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寫者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必須及時更換。
第三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教材停止使用,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材內容政治方向、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所含鏈接內容存在問題,產生嚴重后果。
(四)盜版盜印教材。
(五)違規編寫出版國家統編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
(六)用不正當手段嚴重影響教材審核、選用工作。
(七)未按規定程序選用,選用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國家規劃教材標識,或使用可能誤導職業院校教材選用的相似標識及表述,如標注主體或范圍不明確的“規劃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樣,或擅自標注“全國”“國家”等字樣。
(九)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所屬職業院校教材管理的實施細則。作為教材使用的講義、教案和教參以及數字教材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國家事權,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學校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視頻資源、圖冊等)。
第三條 高校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扎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部門、高校科學規劃教材建設,重視教材質量,突出教材特色。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
第五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高校教材實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部門和高校分級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高校教材建設的整體規劃和宏觀管理,制定基本制度規范,負責組織或參與組織國家統編教材等意識形態屬性較強教材的編寫、審核和使用,指導、監督省級教育部門和高校教材工作。
其他中央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所屬高校教材工作。
第七條 省級教育部門落實國家關于高校教材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指導和統籌本地區高校教材工作,明確教材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應工作機制,加強對所屬高校教材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八條 高校落實國家教材建設相關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專門工作部門,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負責教材規劃、編寫、審核、選用等。高校黨委對本校教材工作負總責。
第九條 高校教材實行國家、省、學校三級規劃制度。各級規劃應有效銜接,各有側重,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學校人才培養和教學需要。
第十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高等教育教材建設規劃。繼續推進規劃教材建設,采取編選結合方式,重點組織編寫和遴選公共基礎課程教材、專業核心課程教材,以及適應國家發展戰略需求的相關學科緊缺教材,組織建設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多種介質綜合運用、表現力豐富的新形態教材。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制定體現區域學科優勢與特色的教材規劃。
第十二條 高校須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學科優勢,制定本校教材建設規劃。一般高校以選用教材為主,綜合實力較強的高校要將編寫教材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教材編寫依據教材建設規劃以及學科專業或課程教學標準,服務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教材編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法治意識和國家安全、民族團結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努力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疇、理論范式和話語體系,防范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的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充分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反映相關學科教學和科研最新進展,反映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對人才培養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準確闡述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方法和學術體系。選文篇目內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確,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人才培養規律,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結構嚴謹、邏輯性強、體系完備,能反映教學內容的內在聯系、發展規律及學科專業特有的思維方式。體現創新性和學科特色,富有啟發性,有利于激發學習興趣及創新潛能。
(四)編排科學合理,符合學術規范。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別、職業、年齡歧視等內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第十四條 教材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由所在單位公示。編寫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沒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學術功底扎實,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高等教育教學實際,了解人才培養規律。了解教材編寫工作,文字表達能力強。有豐富的教學、科研經驗,新興學科、緊缺專業可適當放寬要求。
(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
(四)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從事教材編寫修訂工作。
第十五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主持編寫工作并負責統稿,對教材總體質量負責,參編人員對所編寫內容負責。專家學者個人編寫的教材,由編寫者對教材質量負全責。主編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政治敏銳性強,能夠辨別并抵制各種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自覺運用中國特色話語體系。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學科有深入研究和較高造詣,或是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在相關教材或學科教學方面取得有影響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編寫工作,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
第十六條 高校教材須及時修訂,根據黨的理論創新成果、科學技術最新突破、學術研究最新進展等,充實新的內容。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訂制度,原則上按學制周期修訂。及時淘汰內容陳舊、缺乏特色或難以修訂的教材。
第十七條 高校要加強教材編寫隊伍建設,注重培養優秀編寫人才;支持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學術水平高且教學經驗豐富的學科帶頭人、教學名師、優秀教師參加教材編寫工作。加強與出版機構的協作,參與優秀教材選題遴選。
“雙一流”建設高校與高水平大學應發揮學科優勢,組織編寫教材,提升我國教材的原創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優秀教材走出去,擴大我國學術的國際影響力。
發揮高校學科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在跨校、跨區域聯合編寫教材中的作用。
第十八條 高校教材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堅持凡編必審。
國家統編教材由國家教材委員會審核。
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教育部門審核本部門組織編寫的教材。高校審核本校組織編寫的教材。專家學者個人編寫的教材由出版機構或所在單位組織專家審核。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十九條 教材審核應對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審核,嚴把政治關、學術關,促進教材質量提升。政治把關要重點審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學術把關要重點審核教材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和適用性。
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教材編寫人員政治立場、價值觀和品德作風有問題的,必須更換。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第二十條 教材審核人員應包括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專家和一線教師等。高校組織教材審核時,應有一定比例的校外專家參加。
審核人員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客觀公正,作風嚴謹,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充分發揮高校學科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學會、行業組織專家的作用。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
第二十一條 教材審核采用個人審讀與會議審核相結合的方式,經過集體充分討論,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得出審核結論。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
除統編教材外,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具體審核程序由負責組織審核的機構制定。自然科學類教材可適當簡化審核流程。
第二十二條 高校是教材選用工作主體,學校教材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教材選用工作,制定教材選用管理辦法,明確各類教材選用標準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選用機構,具體承擔教材選用工作,馬克思主義理論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專家須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發揮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院(系)在教材選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條 教材選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選必審。選用教材必須經過審核。
(二)質量第一。優先選用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精品教材及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優秀教材。
(三)適宜教學。符合本校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要求,符合教學規律和認知規律,便于課堂教學,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四)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肅選用紀律和程序,嚴禁違規操作。
政治立場和價值導向有問題的,內容陳舊、低水平重復、簡單拼湊的教材,不得選用。
第二十四條 教材選用堅持集體決策。教材選用機構組織專家通讀備選教材,提出審讀意見。召開審核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選用結果實行公示和備案制度。教材選用結果在本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教材工作領導機構審批并備案。高校黨委重點對哲學社會科學教材的選用進行政治把關。
第二十六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設。國家重點支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重點教材、國家規劃教材、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的教材以及緊缺、薄弱領域的教材建設。高校和其他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經費投入,保障教材編寫、審核、選用、研究和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把教材建設作為高校學科專業建設、教學質量、人才培養的重要內容,納入“雙一流”建設和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高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評估體系。
第二十八條 建立優秀教材編寫激勵保障機制,著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擔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規劃專業核心課程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作為參評“長江學者獎勵計劃”“萬人計劃”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教材編審工作納入所在單位工作量考核,作為職務評聘、評優評先、崗位晉升的重要指標。落實國家和省級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對高校教材工作開展檢查監督,相關工作納入教育督導考評體系。
高校要完善教材質量監控和評價機制,加強對本校教材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須停止使用,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所含鏈接內容存在問題,產生嚴重后果。
(四)盜版盜印教材。
(五)違規編寫出版國家統編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
(六)用不正當手段嚴重影響教材審核、選用工作。
(七)未按規定程序選用,選用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國家規劃教材標識,或使用可能誤導高校教材選用的相似標識及表述,如標注主體或范圍不明確的“規劃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樣,或擅自標注“全國”“國家”等字樣。
(九)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出版管理部門負責教材出版、印刷、發行工作的監督管理,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檢驗檢測,確保教材編印質量,指導教材定價。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部門和高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作為教材使用的講義、教案和教參以及數字教材參照本辦法管理。
高校選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高等職業學校教材的管理,按照《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已開始實施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