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2020〕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有關要求,強化國家教材建設重點研究基地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國家教材建設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20年1月13日
國家教材建設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教材建設重點研究基地,簡稱“國家教材基地”,是國家級教材研究專業機構,服務國家教育發展和教材建設重大戰略,推動提高教材建設科學化水平,為教材建設、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論支持智力支撐,發揮筑牢思想防線的重要作用。
第二條 國家教材基地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充分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充分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充分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充分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 國家教材基地建設堅持黨的領導,立足國家重大需求,匯集優秀專業人才,建立靈活、開放、高效的運行機制,堅持基礎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研究相結合,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相結合,以中國教材建設研究為主,兼顧國際比較研究,以現實問題研究為主,兼顧歷史研究與前瞻研究。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領導下,教育部負責國家教材基地統籌規劃、遴選認定、建設管理等,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教材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受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教育部課程教材研究所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國家教材基地所在單位要把基地建設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所在高等學校同時要納入國家設立的有關高等學校建設項目或計劃。國家教材基地所在單位負責研究項目與研究人員政治把關,選優配強工作力量,落實招生計劃、辦公場所、經費保障,組織開展績效考核等。
第三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國家教材基地可依托所在單位有關機構專業力量設置,加強管理,不設分中心或分支機構。所在單位任命國家教材基地負責人并報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國家教材基地應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學術指導。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所在單位審核批準后由國家教材基地聘任。
第九條 國家教材基地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門人員,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本領域價值立場正確、學術造詣深、學風優良的專家學者作為兼職人員,應與兼職人員簽訂聘任協議。國家教材基地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對所有成員進行綜合審核,把好思想政治關。
第十條 國家教材基地須懸掛統一標識牌,規范使用名稱、標識。國家教材基地英文全稱為:The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for Teaching Materials,縮寫為:NRITM。
第四章 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開展教材建設研究。圍繞教材建設的基礎理論、實踐應用、發展戰略等開展深入研究,探索教材建設規律,重點研究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課程教材、教材內容價值導向與知識教育有機融合、信息時代新形態教材等。
第十二條 提供咨詢指導服務。根據國家、省級及校級教材工作部門部署,參與國家、地方及學校教材編寫、審查、培訓、評估等工作,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揮智庫作用。開展教材建設相關人員培訓,提升地方和學校教材建設隊伍專業化水平。
第十三條 交流傳播研究成果。加強課程教材專業期刊、專業網站、專業組織等建設,單獨或聯合組織學術交流活動。開展中外合作交流,共同研究教材建設規律和發展趨勢,推介中國優秀教材及重要研究成果,遴選國外優秀教材,學習借鑒先進經驗。
第十四條 建設教材研究隊伍。發揮高端平臺的聚集效應,團結一大批國內教材研究的中堅力量。明確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完善激勵機制,建設老中青相結合、理論研究專家與實踐專家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專家隊伍。
第十五條 培養專業人才。有計劃招收相關研究方向碩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培養課程教材建設專業人才。
第十六條 匯集教材建設數據。收集整理本領域國內外教材建設政策文件、相關課程設置(課程方案)及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相關教材及研究成果、教材編寫選材和案例、教材使用情況等,了解教材編寫人員、任課教師等相關情況,形成教材建設數據中心,為教材研究、開發和管理提供資源支撐。
第五章 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教材研究設立規劃項目和委托項目。項目級別分為教育部重點和教育部一般。規劃項目由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教材基地提出,按程序組織專家對立項、定級和結項進行評審。委托項目一般由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下達,根據實際需要,也可由教育部相關司局商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下達,按程序組織專家對定級和結項進行評審。此外,國家教材基地也可確定自主研究項目。
第十八條 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國家教材基地應每年向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規劃項目、委托項目成果以及工作報告。成果包括咨詢報告、學術論文與著作、教材樣章樣例及與教材研究相關的數字化材料等。提交的成果須與國家教材基地工作緊密相關,并注明“國家教材基地項目成果”或“作者系國家教材基地人員”。項目成果著作權歸國家教材委員會所有,未經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許可,不得擅自出版或公開發布。工作報告包括各項工作任務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下一年度工作重點等。
第十九條 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國家教材基地工作交流。鼓勵國家教材基地之間開展多學科、多學段合作研究,實現優勢互補。教育部課程教材研究所負責收集國家教材基地研究動態等相關信息供參考交流。
第二十條 國家教材基地所在單位應基于本單位實際,制定對國家教材基地主任及成員工作量的考核方案,將國家教材基地研究工作任務及成果納入年度工作量及科研成果核算,計入單位績效考核。
第六章 條件保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教材基地經費由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撥款、所在單位配套經費等構成。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給予固定經費支持,保證規劃項目研究,根據需要,另行撥付委托項目經費。國家教材基地所在單位應根據建設需要配套專項經費。國家教材基地應設立專門財務賬號,經費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國家教材基地須具備獨立的辦公場所。國家教材基地所在單位應提供面積不少于200平米的辦公場地及必要辦公設備。
第七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以五年為一個周期,組織專家對國家教材基地進行全面考核評估。周期內實行年度考核,將國家教材基地年度工作報告和成果報告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重點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質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銷國家教材基地資格。
第二十四條 國家教材基地應對出現價值立場錯誤、學術不端、制造負面輿論、泄密、擅自公開發布或出版項目成果等情況的成員進行及時處理,取消其成員資格,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所在單位應責令國家教材基地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影響的,應追究國家教材基地負責人責任。對于因上述情況造成惡劣影響的,教育部依程序撤銷國家教材基地資格,對于故意隱瞞事實不報的,追究國家教材基地所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教材基地所在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并報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對本辦法具有最終解釋權。